从2004年8月~2005年6月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家规模并不大的公司以非法取得的101份伪造货物运输发票,申报增值税383.23万元、虚列成本5091.4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680多万元。日前,这起利用非法“克隆”公路运输发票进行偷税的案件,终于告破。4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移送起诉,另有1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稽核比对发现17份问题发票
2005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国税局一分局在接收“四小票”稽核比对异常信息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在2004年11月~2005年2月接受的承运人为重庆市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9份异常运输发票、承运人为重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8份异常运输发票,比对结果均为“缺联”。海门市国税局一分局随即委托海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向重庆市地税局发函请求协查。
2006年2月13日、3月18日,海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分别收到重庆市江北区地税局、渝中区地税局的协查回复。两单位认定17份运输抵扣发票为假票,票面金额9872100元,涉及进项税金抵扣691047元,虚假成本列支9181053元。收到回复后,海门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成立了专案组实施专案稽查。
专案组依法调取了该企业2002年~2005年的会计账簿资料,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2004年8月~2005年6月,共取得重庆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23份,票面金额1850万元,取得重庆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38份,票面金额2510万元。此外,还取得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40份,票面金额1100余万元,这3个公司的运输费占了企业运费总额的90%以上。鉴于案情重大,海门市国税局稽查局向上级税务部门进行了专题汇报,同时请求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提前介入。
被查企业拿来假证明开脱税务机关在对涉案企业账面资料进行检查过程中,涉案企业指派办税人员来到税务机关,百般解释说自己也不知道比对异常的运输发票是伪造的,并保证除了这17份发票外,其他运输发票都是真实的。同时提供了相关运输单位的证明,证明上还盖着相关单位的大红印章。
发票可以伪造,证明单难道不能伪造?检查人员带着疑问首先拨通了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话,与对方核对了相关运输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金额,对方办税人员回答:从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来看,确系公司从地税局购领的发票,但公司从未与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所核对的发票联运输金额同公司存根联上开具金额大小不一,具体原因自己也搞不清楚。
在同重庆天宝公司联系后,检查人员再次拨通了另外两个公司的电话,查询结果基本一致。办案人员意识到在这些仿真度极高的“克隆”发票背后,极可能隐藏着一个庞大的虚开伪造运输发票网络。为了查明真相,专案组决定对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取得的所有运输发票进行全面的内查外调,重点从重庆方向寻求突破,对其他方向的运输发票继续发函协查。
外围调查,查出101份“克隆”发票
2006年3月29日,专案组外围调查取得重大进展。这天,办案人员带着101份涉案发票分赴重庆市江北区地税局、重庆市渝中区地税局、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进行取证。3家税务机关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重庆市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家运输单位确系存在,从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来看,涉案发票与地税局发售给这3家单位的发票一致,但经鉴定,上述发票纯属伪造;重庆市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分别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从发票号码和代码来看,涉案运输发票确实是公司从地税局购领的,但存根上列示的运输单位、运费金额不一样,财务专用章不相吻合,不属于本单位开具的发票。外调证据充分证实了办案人员的推断,海门市欣望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利用伪造运输发票偷逃增值税、所得税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其所提供的证明纯属伪造,发票和证明单上的印章也系伪造。
当外调人员在外奔波时,内部调查询问工作也在紧锣密鼓地展开。办案人员相继找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和总账会计樊某进行询问,了解发票的来龙去脉。沈某回答说自己名义上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并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的所有业务均由其丈夫范某处理。财务人员回答说自己只是代账会计,所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都是实际经营者范某和另一销售人员刘某交给他的,账面资金往来也都是遵照范某交代记载的。而此时范某、刘某早已逃之夭夭。
4名嫌犯相继落网
2006年4月底,在公安部门发出网上通缉令近一个月后,主要犯罪嫌疑人范某在深圳永福口岸准备乘船外逃时被捕。其后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刘某也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范某交代了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非法购买伪造运输发票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犯罪事实。2004年5月~2005年6月,范某向重庆长寿、万州等地的煤贩子购入煤炭,由煤贩子将煤炭陆路运至重庆码头,再通过水运方式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因煤贩子无法提供煤炭和运输发票,造成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得税税前成本无法列支。为了偷逃税款,范某指使刘某想方设法虚开运输发票入账。刘某四处活动,认识了中介人张世美,通过其介绍以按票面金额支付3.8%“开票费”的方式,分别从重庆假票提供者何正良、许银凤手中取得承运人为重庆市扬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伪造运输发票101份,申报抵扣了增值税383.23万元、虚列成本5091.42万元,偷逃企业所得税1680多万元。在范某、刘某被捕后,张世美、何正良相继被重庆警方抓获,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许银凤在逃。
(摘自《中国税务报》2007.6.8)